Page 11 - 环保部公报201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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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
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
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
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
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
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
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
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
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
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登记表备案回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
登记表的证明。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
次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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