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
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请在环境保护部官网下载)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