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环保部公报201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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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
              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请在环境保护部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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