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环保部公报201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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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
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
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
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
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
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
理备案手续的。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
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
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
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
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
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
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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