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环保部公报201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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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 41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2016 年 11 月 16 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
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
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
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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