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环保部公报2016年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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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 38 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部长 陈吉宁
2016 年 3 月 14 日
附件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
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
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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