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生态环境部公报2019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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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

               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
               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

               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

               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国家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组织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

               广项目,并对防沙治沙、沙区能源、沙生经济作物、节水灌溉、防止草原退化、沙地旱作
               农业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

               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
               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

               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
               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

               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

               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

               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
               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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