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生态环境部公报2019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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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       税   收   减   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

               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

               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
               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

               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       征   收   管   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

               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

               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
               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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