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生态环境部公报2019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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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对遏制土地沙化扩展趋势,逐步减少沙化土地的时限、步骤、措施
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土地、生态环境等
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
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组
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
沙治沙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
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
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
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
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
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地沙
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沙化监测
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草原或者其
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沙化
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收到
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治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气象干旱和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发现气象干旱
或者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预防
措施,必要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草原、农(牧)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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