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环保部公报2016年第10期(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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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六、有关要求



                   (一)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发挥优良作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检查人员要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环境保护部“二十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实施细则”等各
               项党风廉政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实施

               检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取得实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组织
               协调,根据历年监督检查结果和自查结果明确工作重点和难点,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职责

               分工,做好进度安排。本次专项行动的检查工作应尽量结合 2016 年下半年和 2017 年上半
               年例行监督检查计划安排,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动达到预期目的,并避免给核技术单

               位增加额外负担。
                   (三)强化跟踪落实,注重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环境保

               护部门应继续对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进展进行跟

               踪,确保检查成果的落实,并针对行动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及
               时总结经验教训,分享成功经验,推动全国放射源监管水平全面提高。

                   (四)在实施对放射源安保情况及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时,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各
               地区监督站应做好与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各自监管范围履行监督检查

               职责。
                   (五)本通知发布前已先行启动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结

               合本通知要求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后续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总结,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 年 9 月 20 日









               抄送:公安部、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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