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环保部公报2016年第10期(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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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位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咨询和审议。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各自需求确定相应的技术支
               持单位或人员。



                    五、检查方式和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研究部署(2016 年 10 月 15 日前)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好专项行动部署、动员、准备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印发行动通
               知,通知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启动自查工作。

                   (二)第二阶段:组织自查(2016 年 10 月 16 日至 11 月 15 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完成对本单位放射源应用情
               况、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法规落实情况及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的自查,督促其按时

               提交自查报告。同时,根据自查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目标和重点内容,进一步细化行动实施
               方案,拟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和方案。在此阶段未开展自查、自查不彻底、自查数据与监管

               部门掌握情况不符以及在以往的检查中曾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应作
               为检查重点。

                   (三)第三阶段:实施检查(2016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前一阶段的自查情况,全面实施已拟定的
               具体检查方案,对本行政区内涉及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可能持有

               放射源的无证单位并将其纳入监管。
                    在检查中,对存在放射源底数不清、账物不符等情况的单位,应梳理清楚放射源底数;

               对管理系统内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或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未通过系统办理完成的,应指导
               相关单位补充完整相关数据,着力解决管理系统内放射源备案不及时造成的底数不准确和

               后续手续无法完成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各级监管部门应明确提出限期
               整改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立即查处。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组,对部分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行动的完成情况和检查效果进行抽查,参加成员包括领导小组组长
               或副组长、被检查省份所在地区的监督站分管负责人等。

                   (四)第四阶段:分析总结(2017 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各地区监督站对自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

               和总结,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向我部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我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
               责汇总全国有关情况,于 7 月 31 日前形成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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