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环保部公报2016年第10期(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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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施、辐射监测仪器、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对可能出现的放射源丢失、被盗
               事件的应对能力。
                   (三)法规要求落实情况

                    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

               让等审批办理情况,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送贮的事后备
               案要求落实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以及各项工作记录的档案保存状况。

                   (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数据使用情况包括管
               理系统内的单位基本信息、许可活动种类和范围、单位台账(管理系统内的台账、单位自

               有台账和放射源实际数量三者应保持一致)、辐射工作人员数据、个人剂量监测数据、放
               射源的各项审批和备案手续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组织方案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成
               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批准有关检查计划、方案,参加部分重点单位的检查,并

               组织对部分省份专项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由核与辐射安全监
               管三司核技术利用处承担。

                    组    长: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司长;
                    副组长: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副司长;

                    成    员:环境保护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各地区监督站)分管负责
               人;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分管负责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分管负责人。

                    各地区监督站负责对环境保护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设立

               专项行动检查组,成员主要由核技术利用监督处组成,在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本地区环境
               保护部直接监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工作,并汇总、整理、上报有关检查情况等。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负责建立组织机构,按照统一部署,组织
               省本级及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内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工作。地市级

               及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由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为各地区监督站的检查行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专

               家参与部分重点单位的检查,并在必要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对核技术利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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