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生态环境部公报2019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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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
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
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
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
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
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
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
原则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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