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生态环境部公报2019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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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





                                                公告      2019 年  第 2 号



                          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

                                           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布施行,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我部正在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管办法和能力建设指南等配套文件,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

               意见。在相关文件正式印发前,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证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编制质量,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6 号,以下简称 36 号令)停止执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

               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 年第 67 号)即行废止。自 2018 年 12 月 2
               9 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的申请

               事项不再继续审查;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已不再接收申报材
               料,已接收申报材料但尚未核发登记编号的,不再核发。

                    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

               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

               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以下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

                   (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二)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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