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生态环境部公报2019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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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

               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

               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
               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
               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
               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

               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

               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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