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生态环境部公报2019年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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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
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
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
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
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
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
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
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
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
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
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
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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